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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岳西县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08-31 15:54:32 来源: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:

岳政办〔2013〕8号

关于印发岳西县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

补充规定的通知
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有关部门、直属机构:

    《岳西县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》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3年3月17日

岳西县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

一、征收大棚菜地,在青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0%。

二、鱼塘补偿标准参照青苗补偿标准执行。蟹塘、鳖塘、黄鳝塘、泥鳅塘在青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0%。

三、莲藕、茭白等水生作物按大棚菜地补偿标准执行。

四、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、物类的,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、物类给予补偿,不重复计算。

五、大棚菜地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。

六、苗圃、花卉、花木、药材等,每亩按2800元标准补偿。在非林地上栽植胸径5cm以下的苗木按散生木进行补偿,补偿金额超过每亩2800元标准的,按2800元/亩计算。

七、盆景(含地栽盆景)搬迁,只补偿搬迁费,搬迁费标准:

10公斤以下:5元/盆;10-25公斤:15元/盆;25-50公斤:30元/盆;50-100公斤:60元/盆;100-200公斤:100元/盆;200公斤以上:200元/盆;

抄送:县委、人大、政协办公室,县纪委,县人武部,县法院、检察院。

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3年3月17日印发